2018年,小木吉公司将青桔单车的车身配色方案提交了颜色商标注册,核定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缺乏显着特征驳回了小木吉公司的申请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,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* 32639831 号图形商标(简称诉争商标)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商标,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。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,诉争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、广告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,故驳回了小木吉公司的申请。 小木吉公司不服,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。 本案庭审中双方针对颜色商标注册的显着性认定标准、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、质证和辩论。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 颜色商标注册作为非传统商标,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。颜色组合商标的显着性该如何进行认定呢? 在一般情况下,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着特征。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,颜色商标注册的显着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。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*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着性,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**颜色、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,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,则颜色不具有显着性。 其次,颜色商标注册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着性。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、图形、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着性的证明标准一致,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。